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
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断提升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
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
见》(教师[2018]1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新时代教
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的通知》(粤教师函[2019]24号)文
件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二、师德师范行为负面清单范畴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
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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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五)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
这些活动。
(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七)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
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
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
性骚扰行为。
(十三)抄袭剽窃、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
源和学术影响。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
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
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六)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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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八)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
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十九)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二十)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接受师德失范行为投诉部门为学院人事部门。
(二)处理程序
1.人事部门接到教职员工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反馈至被举报
人所在部门,或部门自行发现本部门教职员工师德师范行为,人
事部门须会同教职工所在部门联合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工作。受理
与调查取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确因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60
天。
2.调查取证结束后,人事部门将调查报告上报学校。学校指
派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复核并提出拟处理建议。
复核须听取教职员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无定论前当事
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3.人事部门结合调查报告以及工作组拟处理意见,形成书面
报告提交学校审议,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4.学校印发处理或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
处分教职员工本人、所在部门及人事、纪检、教务、学生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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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并在所在部门宣布;作出开除处分的,依情况采取书
面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本人。
5.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认定书或处分书
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
供新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无异议。人事部门将书面申诉材料
转达工作组进行复议,并在20个工作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本人,
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6.对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无悔
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做延期12个月处理;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
好,处分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解除处分。
7.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
解除处分。受处分教职员工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
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8.解除处理或处分的决定应与处理或处分决定一起完整存
入个人人事档案。
(三)处理意见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
教职员工,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
批评,以及取消其当年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
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入
编等方面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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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在第一款处理基础上,还应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
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情节较重、影响范围广的,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除按照第三款处理外,应当依
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
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被处分者应退赔财物。
四、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和
支部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主要党政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
负责本部门和支部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
风建设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的内容。
(三)对于相关部门和党组织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
负责人均需向学校作出书面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
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
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
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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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
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
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规定条款如与上级部门新颁布相关文件相抵触
时,按新颁布的文件执行。
(三)本办法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