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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产学研融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73号)、《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和《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省批准或认定备案的,在我市建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广东省博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站),以及上述单位的在站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经人社部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与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进行科学研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博士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已获得博士学位在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和博士站统称科研创新平台,建立科研创新平台的单位简称设站单位。

  第四条 坚持“政府扶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服务”的原则,鼓励科研创新平台加快聚集一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的创新型青年优秀人才,推动我市博士和博士后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经费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按照《中山市博士和博士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获得广东省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在中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和服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博士和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科研创新平台的遴选推荐、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设站单位及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各项补贴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四)组织开展管理业务培训,协助设站单位引进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对设站单位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五)配合国家、省做好设站单位、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评估工作,组织做好设站单位、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开展我市年度绩效评估工作;

  (六)协调落实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项人才服务待遇;

  (七)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博士和博士后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镇街组织部门、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设站单位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和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博士和博士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履行与合作高校的协议义务,并制定相应的中长期发展工作规划;

  (三)为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科研经费、薪酬待遇,做好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出站、退站、评估考核、工资福利、户档迁移、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待遇申领、后勤生活保障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科研创新平台。申请建立科研创新平台由拟设站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推荐,由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提交资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申报通知执行。

  第十条 拟设站单位申请设立科研创新平台时,必须至少引进1名博士或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设立基地时,应得到流动站设站单位核准并签订共建基地合作协议,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资料齐全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同一单位可与不同流动站共建基地,连续3年空站的基地应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科研创新平台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评估考核工作。工作站按要求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底按照《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办法》对全市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进行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优先推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工作成效突出的基地申报设立工作站。

  博士站按要求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定期评估,上报在站博士研究人员变动情况、科研成果、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撤销科研创新平台资格手续:

  (一)设站申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因经营原因破产或注销、吊销工商执照的;

  (三)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无故不提交博士站年度数据更新报备的;

  (四)不适合继续运行或应予撤站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引进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条件和程序引进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对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方面择优选用。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站应联合流动站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基地须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作站、基地招收留学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进工作站、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最新规定要求,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严格控制超龄、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比例。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能是本单位职工,且须从原单位脱产全职在工作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材料。设站单位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完成后,设站单位须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研究课题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凭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进站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工作站在站博士的招收手续由设站单位结合单位人事招收管理制度程序办理,实行“个人申请—设站单位办理”。设站单位每年12月前将单位博士人员招收情况、科研课题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原则上应不少于21个月),设站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由于研究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经设站单位同意,可适当调整在站时间。期满出站且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未超过4年的,可再次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总时间不得超过6年,博士研究人员在博士站工作时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工作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工作站和基地工作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工资、补贴要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约定承担设站单位的项目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理论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工作。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所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设站单位将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退站。

  第二十四条  设站单位须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约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日常经费,单独立账,专项核算。

  第二十五条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职称,根据国家、省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要求,以及从事专业和岗位的职称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迁移和人事档案管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出站手续完成后,设站单位(不含博士工作站)需将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证书》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报备出站去向。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进站6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九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并按财政有关规定退回相关费用。享受省相关待遇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设站单位须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信息。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对全市在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中山市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新设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在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进站、基地后,由市财政分别给予80万元、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站补助。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新设博士站在招收至少1名博士人员进站后,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设站补助,分3年发放。

  同一单位与不同流动站共建基地的,建站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二条 民营企业设立工作站、基地、博士站的,按市有关政策享受现行额度上浮10%的设站补助。上浮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除享受国家、省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为每人提供最长享受期限2年的研发经费和生活补贴共计40.8万元,其中研发经费5.4万元/年,每年申请一次;生活补贴15万元/人/年,按月发放。由流动站、工作站、基地设站单位分别在5月、10月为完成开题报告或年度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统一申请;

  (二)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给予1∶1比例的配套扶持;

  (三)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享受我市处级干部体检标准;

  (四)在站期间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我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除市政府津贴和购房补助外的其他优惠待遇;

  (五)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公积金贷款和医疗保健按照《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山组发〔2020〕4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博士和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被认定或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人才待遇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再另给予生活补贴。

  第三十五条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来我市从事博士后工作,属首次进站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进站时间为准)的,给予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最长期限2年。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给予每人40万元购房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对国(境)外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出站时间为准)的,另给10万元生活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按我市高层次人才待遇发放方式予以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2018年11月施行的《中山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中人社发〔2018〕365号)同时废止。

2022-01-13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