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理论武装
(一)总体要求
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主要内容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高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高校党委要全面落实“第一议题 ”制度认真贯彻“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部署要求,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既要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重要论述,又要持续不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改革发展、人才培养、 科技创新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持续不断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吃透精神、把握实质、精准落实。
(三)学习方式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议题 ”制度、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高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二、党员的教育管理
(一)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热情。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注重知识技能教育,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二)党员教育培训
1.主要内容。学校要重点围绕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2.体现不同群体的特点。对基层党组织书记,重点开展党的创新理论、党建工作实务、群众工作、基层治理等教育培训。对新党员重点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党的优良传统 等教育培训,强化思想入党,提升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对青年党员,要进行系统理论教育和严格党性锻炼,引导他们传承红色基因、培养奋斗精神、练就过硬本领。对老年党员,重点开展党的创新理论、形势政策等教育培训,引导他们保持革命本色、发挥传帮带作用。对流动党员,重点开展党员意识、组织观念、纪律规矩等教育培训,引导他们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高校党组织应当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3.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一是完善组织形式。坚持集中培训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组织生活、实践锻炼有机结合,增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系统性。各级党组织要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 ”、主题党日等,抓实集体学习。通过设岗定责,承诺践诺,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为党员搭建实践锻炼平台。注重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二是丰富教学方式。灵活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模拟式、互动式、观摩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探索“课堂+基地 ”实训模式,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感染力。加强案例培训,开展典型教育,组织党员就近就便到红色基地学习、重温入党誓词、过“政治生日 ”。三是创新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员教育信息化平台一体化建设,完善学用功能,构建更为便捷高效的网络学习阵地。四是健全培训制度。完善需求调研制度,精准掌握党员学习需求和参训意愿。坚持集中轮训制度,每年就党员集中轮训工作作出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组织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 1 次集中轮训,新任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在半年内进行任职培训;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和转正后1年内一般要报名参加1次由上级党组织的集中培训。落实学时制度,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党员领导干部除执行干部教育培训有关规定外,要带头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
三、出国(境)党员的管理
(一)出国(境)留学和从事劳务的党员的管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实际工作中,党员出国(境)留学、联合培养或短期交流访学、工作或居住等达 6 个月及以上的,应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出国(境)前,党组织要找其谈话,在国 (境)外期间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
出国(境)前,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同时填写《党员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停止党籍)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党员个人档案,一份转交给本人保存 ),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报县级或以上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出国(境)期间,党员不需缴纳党费,回国后补交。预备党员因出国(境)无法按时转正的,回国后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经党组织政审合格,预备期延长1年,考察合格后,方能按规定转正。经批准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出国(境) 期间应保持与党组织的联系。
归国后,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恢复组织生活有关工作。(1)如期回国,应及时向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情况,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并补交出国期间党费。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如无问题,由党支部填写《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 审批表 》(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党员个人档案,一份转交给本人保存 ),报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报县级或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超期回国,本人应作相应的情况说明,经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期一年以上,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甚至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出国(境)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党员回国 6 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的,应作自行脱党处理。
(二)出国(境)定居党员的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 ”的规定,出国(境)定居的党员,除本人提出要求退党外,在他们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
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出国(境)定居用于办理护照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报上级党委(含被授权审批接收新党员的党总支)审批(党员领导干部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停止党籍后,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若干年后,他们如返回,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如表现好,可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党组织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级党委组织部批准。
四、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一) 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的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将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其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的组织关系与行政关系(也就是人事关系,学生阶段就是学籍关系)应当在一起,以便于管理。党员在一个地方、 单位工作、学习或长期居住,其党员组织关系就应当在这个地方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之中。有的党员(如高校毕业生党员)暂时没有固定的就业单位,或者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也可以选择符合自己实际的组织关系转接方式,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或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请找到本人原来所属的党组织,通过网上党务系统开具,需要明确转接地党组织具体名称。)
(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和接转地变更的处理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处理。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为60天。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地变更的处理。若因工作单位变更或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地点有误等原因,必须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回到原单位组织部门更改,同时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按作废处理。
(三)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由原所在基层党组织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转到其上级组织,该上级组织平级转移到接收过程的上级组织,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下转到最终接收的基层党组织。
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时,由其所在支部向上一级党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一级党委根据权限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基层党(工)委下设的总支、支部不能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须通过上级党(工)委进行接转。身兼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单位,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
(四)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注意事项
1.为保证党员组织关系的有效转入,党员本人要主动与转往单位的党组织(注意:不是人事部门) 取得联系,问清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的称呼。
2.为了方便预备党员按时转正,预备党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同时转入接收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
(五)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操作步骤和一般程序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全程网上流转,可根据需要打印出介绍信。如一名党员要从A大学B学院C党支部转至D大学E学院 F党支部,转接工作由党员所在的B学院党委或C党支部用户发起,提出“申请 ”,核对党员信息并填写电子介绍信,接收类型根据实际填写,接收(目的地)党委选择D大学党委,填写转出日期,转出原因等信息。
系统将自动生成审批路径,依次推送给B学院党委、A大学党委D大学党委逐级“ 审批”。审批通过后,D大学党委在确认党员本人报到后,通过组织关系转接——组织关系转入——介绍信审批查看转接流程和审批等信息,点击“接收 ”,核对党员信息并将党员编入E学院党委,E学院审核后编入F党支部,系统自动生成网上回执,完成转接若采用(电子公章)授权模式,则无需“ 审批”,系统默认审批通过在网上转接过程中如发现有误操作,可联系当时发出转出申请的党委删除转出介绍信;或联系当前正在办理审批的党组织使用“ 审批 ”功能中的“不同意 ”操作,直接退回该转接申请。
(六)特殊群体的组织关系接转
1.高校毕业生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规定:“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的毕业生党员,高校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安排专人定期联系,掌握其去向、现状等。要健全毕业生党员管理信息库,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创业、学习生活等实际困难,努力使每名党员都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对其中的预备党员,高校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对超过2年的,高校党组织与党员联系,根据其工作或居住情况转移组织关系;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高校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对出国留学或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2.离退休或退职党员
干部、职工党员在办理离退休或退职手续时要同时处理好党员组织关系。离退休干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退休职工和退职干部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达到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离退休或退职党员,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如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应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安排组织生活,如所去单位无党组织,可将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职工党组织。
(1)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组织关系仍留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2) 就地安置的退休职工和退职干部、职工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或虽就地安置,因身体等方面原因不便参加原单位党的生活的,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党组织。
(3)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职工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村)或社区党组织。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4)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干部、职工党员离退休、退职后,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受聘到另一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
3.复员退伍军人党员
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党组织。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民政) 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4.流动党员
(1)党员流动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2)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 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 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 )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 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5.援外人员中的党员
由派出单位统一转移。党组织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任务,最后由省、市(自治区)党的委员会组织部协调,统一转至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转往我国驻外使馆的党的委员会。
五、党籍管理与处理规范
(一)党籍的含义和党籍管理的内容
党籍是指党员资格。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党籍是组织上承认其为党员的依据。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组织在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必须慎重对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不予登记、开除党籍,就失去了党籍。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党员的党籍归属一个基层党组织。党员因工作调动、移居等原因变更隶属关系,需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党员失去党籍的情形
1.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劝党员退党时,应当通知被劝退出党的党员参加会议,并允许他提出意见和进行申辩。
2.除名。就是取消党员资格(党籍)。它是党内组织处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纪律处分。党章规定,对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大会在决定对党员除名时,应当允许其进行申辩。
3. 自行脱党。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即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自行脱党。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党组织要正确掌握是否“没有正当理由 ”和是否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某些客观原因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缴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算作自行脱党。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而仍坚持不改,则一到6个月就处理。
4.党员退党。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退党的原因很多,要分清情况作出具体处理。对由于理想信念动摇,对党失去信心,或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人,应当宣布除名。对由于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而一时想不通,或本人年迈多病怕拖累党组织而提出退党的人,要进行具体分析和帮助教育,在提高他们思想认识的基础上,继续留在党内发挥作用。对于有严重的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而想通过退党逃避开除党籍处分的人,要坚决开除党籍,不能让其一退了之。
对要求退党的党员,本人要写出退党申请书。如本人书写有困难则应由他人代写并加盖本人印章。在要求退党的人写出退党申请书后,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员退党后,上级党组织应将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的意见和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并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 ”栏写明退党的日期和原因。
5.开除党籍。党章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处分,一般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后,并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作处分决定前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押。
6.停止党籍。停止党籍,是党籍管理的一种方式。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出国(境)定居用于办理护照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共产党员因私出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报上级党委(含被授权审批接收新党员的党总支)审批(党员领导干部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三)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党籍处理规范
1. 自行脱党党员的除名规范,按以下步骤:支部派人就脱党党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了解掌握其脱党原因——调查人就了解掌握的情况向支部委员会进行报告——进一步向本人通报情况,听取本人申辩——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脱党党员除名决议——通报对脱党人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支部处理的初步意见,就脱党人处理意见进行讨论表决形成支部决议(脱党本人如拒不参加会议,支部也可作出决定)——支部大会处理结果报上级党委批准(包括支部调查了解的情况、支部大会决议等)。
2.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处置规范,按以下步骤:退党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支部负责人找其进行谈话,查清原因,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召开支部委员会,就党员退党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就党员个人申请退党问题进行讨论表决,通报本人申请及支部谈话情况——提出支部委员会研究的初步意见——就支部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讨论表决,形成支部决议:宣布对申请退党人予以除名——党支部将处置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
3.处分党员规范,按以下步骤:支部对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确定错误及其性质后,形成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对违纪党员处分的初步意见——支部应将所作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见面时需要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其一般程序是:介绍违纪事实和调查结果;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或为其辩护,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表决作出决定。进行表决时,同意者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处分决定,受到处分的人也可以投赞成或反对票。——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支部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受处分党员要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字,支部应注明上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交给本人一份。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支部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转递。如受处分党员无理取闹,支部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六、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一) 党费收缴
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
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交纳,3000-5000元(含)的按1%交纳,5000-10000元(含)的按 1.5%交纳,10000元以上的按 2%交纳。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 0.5% 交纳。 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粤组电传 [2017]21 号) 规定:(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2)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 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 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每年年初核定每名党员缴纳党费数额,严格按照规定收缴、使用管理党费。
(二)党费使用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开展 “三会一课 ”、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基层党委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三)党费管理
党费由基层党组织负责代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缴。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要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开展党费工作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行党费审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委托审计机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七、党内评优表彰
(一)表彰项目
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二)基本条件
1.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应当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表彰对象应当是正式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工作一线的党员。
2.表彰的优秀党务工作者,应当模范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担当作为,廉洁奉公,在推进事业发展和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方面业绩突出;表彰对象一般应从事专(兼)职党务工作2年以上,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
3.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应当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模范履行职责职能,有较强的组织力,能够有效组织党员群众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
(三)表彰周期和次数
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一般每年可以表彰1次。
(四) 表彰数量
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严格控制表彰比例。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数量,个人一般不超过所辖党员总数的 15%,集体一般不超过所辖党组织总数的20%。省级以下各级党组织集中表彰的数量,应当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与其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
(五)表彰程序
1.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2.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3.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查。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4.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5.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6.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表彰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六)表彰形式
开展集中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党务工作者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党组织应当充分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报道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
(七) 其他要求
1.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了解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引导他们继续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建立困难帮扶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予以救助。
2.党内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任何组织与个人,发现应当撤销荣誉的情形时,均可以向有关单位反映、举报。
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撤销荣誉的情形时,应当按照程序向授予党组织提出撤销建议。撤销建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由授予党组织作出决定。
3.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党组织颁发的证书及奖章、奖牌和纪念章式样、制作有关管理事项,由各级党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表彰的证书及奖章、奖牌纪念章,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4.省级及以下党内各项表彰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负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表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表彰工作依章依规、客观公正。
八、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
(一)基本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密切联系群众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 ”理念,要坚持领导带头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主动服务,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联系服务群众。压紧压实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要把加强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党员干部要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了解群众实际、维护群众利益、服务群众需求、调动群众积极性,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关系,营造团结和谐的干事创业氛围。
高校要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师生工作,推动领导干部坚持“一线规则 ”。高校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主动进课堂、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进社团、进讲座、进网络,深入一线联系学生。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思想政治理论课,联系学生班级或学生社团等。学校机关部处、院(系)负责同志要做到和学生常态化联系交流。党委书记、校长要带头联系思政课教师,高校领导干部要落实联系青年教师、专家学者、师生党支部、党外代表人士等要求。
(二)主要方式
落实深入调查研究、基层联系点、党组织和党员“双报到 ”、联系高层次人才、开展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征集群众意见、开展承诺践诺、设岗定责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和主题实践活动等制度。
九、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应聚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述职评议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一)考核内容
1.推进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等情况;
2.党委书记履行抓基层党建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党委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等情况;
3.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4.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本部门本单位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
5.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情况。
(二)述职方式
述职可采取现场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基本要求和程序
党委书记应经常深入一线调研了解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述职评议前,要对履职尽责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为述职、点评做好准备。
上级党组织一般以党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或党委(党组 ) 扩大会议的形式,听取下一级党组织书记述职。根据不同层级实际,可邀请部分熟悉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参加。
听取述职的上级党组织书记应逐一进行点评,班子其他成员可结合工作分工进行点评,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点评一般采取“一述一评 ”的方式进行,也可结合实际集中点评。现场述职评议时,要组织参会人员进行评议。述职评议后,应将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
上级党组织应依据述职评议和实地考核结果,并结合平时调研了解,对下一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并按“好、较好、一般、差 ”确定等次,评价为 “较好 ”或以下等次的应占一定比例。综合评价意见等次经党委(党组)研究后,向被评议考核人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四)结果运用
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党委(党组 ) 书记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作为评价所在单位年度党建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对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 ”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等次; 对综合评价等次为“一般 ”和“差 ”的,要约谈提醒、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各级党委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情况,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十、党员档案的管理
(一) 总体要求
党员档案自发展党员工作开始由本单位基层党委负责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党员档案一般应与人事档案放在一起(需要转递为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转递到人事档案中,党员档案中只保留复制件),但也要对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第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党员档案,宜由当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人事部门并入个人人事档案管理;第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其党员档案宜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入其人事档案统一管理;第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城镇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档案宜由当地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第四,农村党员,其党员档案宜由所在乡镇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第五,被开除、除名的党员,其党员档案(包括处分决定)宜由原管档单位管理,第六,死亡党员,其党员档案宜由原管档单位管理。
各管理党员档案单位要结合每年的党员年报,对所管理的党员档案进行一次清理核对。
(二)档案的整理
党员档案按照“一人一盒 ”的原则,进行整理立卷。卷内设置归档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逐件编制目录。项目包括: 文件题名、责任者、 日期、页数、备注(是否复印件),每类目录用隔页纸印制,区分各类档案的位置。档案编号: 各地区各部门(系统) 组织部门根据党内统计编码统一制定。编制全体党员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申请时间、入党时间、所在支部情况等。卷内文件按件进行整理,每一 自然件为一件装订,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卷内顺序号,逐页编页码。将整理好的件按卷内目录顺序装入专用党员档案盒。
(三)档案的保管
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将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政审综合报告《入党培养登记表》《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及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原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其复制件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保存在党员档案中。支部虽然不负责保管党员档案但要建立党员信息资料,包括党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职务 (行政、党内) 职称、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基本情况。
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确定一名支委(或支部)成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要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或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党员档案管理要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将全体党员目录信息及时录入相应软件系统,提高管理和利用的现代化水平。
党委或党总支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一般情况下,党员的档案在党员本人提交申请,批准为培养对象后,由基层党委统一保管;批准为正式党员后一个月内,党员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转往人事主管部门保管。其他党员档案转正后由基层党委归档立卷。
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学生党员档案,根据组织关系情况,由人才服务机构或基层党委保管。党员的其他其他材料要随时报送归档。
(四)党籍材料的补办程序
党员档案丢失,最重要的是补办入党志愿书。党员档案丢失后,本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单位党组织要与发展其成为党员的单位党组织及工作过的单位取得联系,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并补办入党志愿书。现单位党组织要在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须由其原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由上级党委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原单位党组织不存在的,党员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1.调查核实,确认党员身份
当发现某位党员的档案里找不到《入党志愿书》时,党组织要派人前往其入党地调查或函调等,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确认身份属实后,才能补办《入党志愿书》。
2.收集证明材料
①本人有关入党情况说明。写清何时何地入党,入党介绍人、支部书记等情况。②入党介绍人的证明材料。写清何时何地介绍其入党等细节。③其入党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写清当时接收其入党的情况。④党支部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或支部大会记录。⑤基层党委讨论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委决议复印件或摘抄件。⑥其当年入党的党员花名册。⑦缴纳当年党费的存根。⑧县、师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党组织关系转递证明材料.
3.补办党员档案手续
在封面上写明:“因《入党志愿书》丢失,x 年 x 月 x 日补办 ”,并加具党支部或单位公章。应注意,“本人经历 ”“奖励或处分 ”“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 ”等栏目应如实反映入党当时的状况,入党后发生的情况不应填写。相应日期应先填入党时的日期,再填上补办的日期,并写上“补填 ”字样。将上列八项证明材料附在《入党志愿书》后。
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支委会要负责地、详细地向全体党员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支委会审查证明材料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支部决议,并将“决议 ”写入《入党志愿书》中。“决议 ”的标题应定明“ 同意xxx同志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 ”。“决议 ”中要写明党龄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支部书记应签名。
党委会作出同意补办《入党志愿书》的决议,并写入《入党志愿书》“党委审批意见 ”栏中,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具公章。将补办的《入党志愿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党员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