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1-15 点击数: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粤人社发〔2010〕10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政府主办的高等学校适用本意见。

2.高等学校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农业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高等学校的类别、层次和功能,结合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综合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

8.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管理岗位一般设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高等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11.高等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他承担管理岗位的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岗位中的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5.根据我省高等学校发展需要和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以及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合理确定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省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本科高校高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高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见附表1)。

16.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17.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18.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0.各级政府人社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等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3.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见附表2)。

24.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25. 技术工一级岗位按照全省总体控制目标,其人员确定按《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设岗位设置

26.特设岗位是根据高等学校职能,以及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高等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7.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获“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28. 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9.高等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三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0.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1.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4.各级政府人社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管理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校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要积极探索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高校职员制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5.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6.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7.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执业资格的要求。 

3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申请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7)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8)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9)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1)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2)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3)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1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6)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或任正高级职务满15年以上,担任博士生导师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

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39.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0.各级政府人社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和省的基本任职条件下,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及本校各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41.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3);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42.高等学校岗位设置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确定:

(1)省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2)地级以上市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

(3)县(市、区)所属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送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准。

43.高等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需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4)和《广东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表》(见附表5),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人社厅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技术工一级岗位聘用后,须及时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社厅备案。

44.高等学校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6),附专题报告,按照本意见第41条的规定办理。特设岗位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或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按照本意见第43条的规定办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意见第41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高等学校分立、合并,须进行重新设置岗位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或变动机构规格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八、岗位聘用

47.高等学校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和岗位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填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见附表7),履行核准手续后,签订聘用合同。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48.高等学校岗位有空缺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49.高等学校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要成立聘用委员会,院(系)成立相关聘用组织,分别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在聘用工作中,学校应充分发挥院(系)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重要作用,积极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

50.高等学校应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探索短期、中期、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高等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高等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51.高等学校新聘用的三类岗位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52.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3.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和统计人员岗位类别时,须另附说明。

54.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由学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置。

55.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高等学校,根据《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抓紧实施聘用制度,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56.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7.高等学校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步到位。

58.高等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附表8)、《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9)、《广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10)、《广东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11),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单位,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59.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高等学校科学发展目标和行业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 》 和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好所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60.各地区、各部门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指导意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高等学校,政府人社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1.本意见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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