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经贫困认定,并在贫困生档案库里有备案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当年无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家庭经济困难(学校备案的贫困生),生活俭朴。
5.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良好,表现突出。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按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额度,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的学生人数及贫困生的比例分配名额。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 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递交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 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选名单,并进行5天公示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三)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生应实事求是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者,立即追回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每学年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学校或社会义务活动,由院系统一安排;受助学生本学年必须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督查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