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入我院且正常入学的广东省生源全日制专科新生。
第三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同时,获得新生学费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财政厅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二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经费来源:学院在事业收入中提取5%做为学生资助经费,其中安排不低于10%用于资助新生。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第三章 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新生资助项目为:新生生活、住宿、学费资助,以及其他困难资助。
第七条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申请新生专项资助金,资助标准视学生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学费资助的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且没有获得生源地政府学费资助的新生。特别是下列情况的学生:
(1)孤残学生或烈士子女,无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亲友接济或自己勤工助学的;
(2)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收入低微的;
(3)农村五保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少数民族学生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已获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资助的除外);
(5)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以上情况,均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资助标准:学费资助用于资助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统筹安排全院的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制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和实施办法,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学工、财务、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的资助建议进行研究和审议。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新生资助组织评审工作:
(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新生资助工作;
(二)指导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各系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四)负责新生生活用品补贴的审批并向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汇报;
(五)提出年度学费资助意见建议报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批;
(六)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七)做好取消资助资格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同时对通过学院新生资助审批的新生进行跟踪,如果出现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取消资助资格并协助做好资助资金回收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专项资金的评定条件,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上报给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按要求严格评审后,提出初审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院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批并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学费资助评审程序:
(一)各系在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农村五保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少数民族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议,根据专项资金的评定条件,提出资助建议报给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二)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按要求严格评审后,提出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学费资助意见建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
(四)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之后将学费资助学生初审名单在校内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新生资助在学院完成评审工作之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超出学院新生专项资金的学费资助在省财政拨付下达至我院之后15日内发放。
第十五条 各系应对新生资助获得者的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取消获得新生资助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款项: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4.不求上进,学习成绩不合格者;
5.日常消费超越自身条件过度消费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的;
7.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系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