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97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2020年版)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入我校且正常入学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和各地开展新生资助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同时,获得新生学费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同时享受省财政厅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二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经费来源:学校按规定从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中给予新生资助。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度新生资助需要时,可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第三章 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新生资助项目为:新生生活、住宿、学费资助,以及其他困难资助。
第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申请新生专项资助金,资助标准视学生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学费资助的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资助标准:学费资助用于资助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校的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制定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和实施办法,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学生工作处、财务资产处、审计处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提出的资助建议进行研究和审议。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新生资助组织评审工作:
(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新生资助工作;
(二)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各二级学院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
(四)提出年度学费资助意见建议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六)做好取消资助资格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评审工作。同时对通过学校新生资助审批的新生进行跟踪,如果出现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申报取消资助资格并做好资助资金回收工作;将新生资助信息录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对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专项资金的评定条件,对所有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上报给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严格评审后,提出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批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三条 学费资助评审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在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农村五保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少数民族且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议,根据专项资金的评定条件,提出资助建议报给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严格评审后,提出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负责对二级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学费资助意见建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之后将学费资助学生初审名单在校内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新生资助在学校完成评审工作之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超出学校新生专项资金的学费资助在省财政拨付下达至我校之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新生资助获得者的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取消获得新生资助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款项: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4.不求上进,学习成绩不合格者;
5.日常消费超越自身条件过度消费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的;
7.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