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复合型高级人才;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学院决定每年在应届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一条 在校期间表现优异,取得我院毕业资格的在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基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政治上要求进步。
第三条 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考评或素质拓展证书总平均成绩列本班级前10名以内(班级人数少于20人的,须列在前5名以内)。
第四条 按照教学要求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及相关专业技能证书。
第五条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身心素质优良,体育达标。
第六条 在校期间成绩良好、无重修课程,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七条 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及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在校期间获得至少两次校级以上奖励(含校级奖励)。
第九条 无拖欠学费情况。
第三章 评选优先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评选时可优先考虑。
(一)在校期间曾获市级或省级以上奖励者。
(二)在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期间有突出表现,受到企业表彰、奖励,为学院、系部争得荣誉者。
(三)在校期间做出突出贡献,为院(系)争得荣誉或获得良好社会声誉。
(四)在校期间获得过二等奖学金以上者。
第四条 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在每年五月底到六月中旬进行(具体时间见通知),评选材料需在每年五月中旬至六月中旬上交所在系部,逾期上交者不予评选。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各毕业班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学生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进行评选,由各系学生工作小组初审,将名单及申报材料统一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向全院公示征求意见后报院长会议批准。
第六章 评选比例
第十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人数不得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个人,将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或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评优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