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和谐,发挥教育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违纪违规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置委员若干人,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校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学院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申诉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受理申诉、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填写《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学生处分申诉书》,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具体事实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后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立即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听取申诉人、学生辅导员、关系人及相关证人等各方意见,根据需要调查证据或召开听证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案的处理以公开的方式为原则,但若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应尊重当事人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案件开始评议前,可以申请对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对申诉案件自认有利害关系时,亦得申请回避。申请同意与否,由申诉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评议会议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申诉处理决定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其他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即可。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根据申诉案件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进行评议是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申诉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布。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人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将于听证会前三天通知申诉人和听证人。参加听证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参加听证人员包括申诉人、申诉人所在系学生辅导员及其他代表、关系人及相关证人等,其他学生也可列席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有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