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德体育官方网站财经商贸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9-13 点击数:

院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了《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经商贸学院

2021年8月5日



海德体育官方网站财经商贸学院

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等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着眼疫情防控条件下,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包含组织机构、制度建设(报告制度、检查制度、人员准入制度、应急预案等)、管理监督(危险品管理、废弃物处置、信息化管理、设施维护等)、安全环境(建筑与设施、安全标志、安全监控等)、队伍建设(专家咨询、业务培训、安全教育等)、经费保障等方面。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教学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党总支副书记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实训管理员以及各教研室主任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科学设计和逐步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编制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审议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总结;对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五)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定期(每月一次)安全检查。

(六)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学院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二级学院院长:作为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代表学院对上与校长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对内与学院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安全员)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书;给予相关经费支持,保障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二)教学副院长: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牵头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方案、年底自查和迎检工作方案;指导和检查监督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对新建实验实训室和开设的实验实训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实验实训操作人员个人防护水平符合安全要求;组织师生参加安全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防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并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三)实训管理员:协助教学副院长编制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安全员):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安全员)是所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负责本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负责本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精密仪器等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负责本实验实训室的危险物品的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督促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在实验实训开始前对本项目(课程)可能涉及的安全知识的讲解,对学生的规范操作和一般事故的预防处理方法的演示,并密切关注学生实验实训操作情况。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学院、各实验实训室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实验实训室设备使用流程,使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学院每年组织对大一新生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员制度。学院将挑选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教师担任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应急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检查制度。依据《高等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等指标要求,学院定期组织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总结和整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实验实训室遇到火灾、爆炸、人身伤害、危险物品事故等安全事故时,应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报告程序:事故现场人员(实验实训指导老师和学生)→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安全员)→学院教学副院长→学院院长→教务处、总务处、产学研合作中心→分管校领导→校长→上级有关单位。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迟报、虚报、瞒报。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并执行专款专用。加强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用急救药箱。

第十六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必须考虑其厂房及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实验实训室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技术规范,布局合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宣传。实验实训教师和实验管理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八条  加强易燃易爆及废弃物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加强各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环境安全。实验实训室必须有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实训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实训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水电安全。实验实训室电源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施工;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必须定期检查实验实训室水电管线等,避免发生因管线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由各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安全员)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安全员)必须了解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实验实训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危险品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有关实验实训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有学院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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