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火炬模式.院园融合”的内涵,推动完善“政行企校”协同育人机制和运行机制,合法拓展和聚合应用技术大学的教育教学资源,增强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和针对性,更有效发挥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人才和智力支撑作用,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与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或者中山市的规模企业共建的企业冠名学院。
第三条 企业冠名学院名称统一为“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学院”。学校与企业合作建设标识统一的标准化教育教学场地,并配备相应教学设备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二章 共建
第四条 共建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共建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业绩好、诚信度高。
(二)共建企业为国家、省重点行业,或者属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或翠亨新区优势产业、领军企业,企业管理体系、技术水平在本地区、本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三)优先支持与大型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本地区地标企业共建企业冠名学院。
第五条 共建形式:
(一)开设“招生与招工一体”为主要特征的全日制现代学徒制班、准现代学徒制班以及成人现代学徒制班。如共建企业有特殊需求,则以双方商定的共建形式为准。
(二)企业向学校提出用人需求,学校与企业在学生顶岗实习阶段或顶岗实习前一学期共同设计并开设相关课程,学生随后进入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与就业。
(三)共建技术研发中心和与之相关的教师企业工作站和企业技术技能名师工作站。
第六条 共建内容:
(一)共建专业体系。校企双方共同研究专业设置与调整,合理配置专业数量和结构。
(二)共建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引入行业企业标准,与企业专家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编写相关教学资料。
(三)共建师资队伍。学院聘请企业技术骨干、专家兼职教学,派遣相关专业教师到企业实习,共建专业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服务教学。
(四)共建教学考核和评价体系。根据企业冠名学院的共建形式和合作内容,建立相应的教学考核和评价标准体系。
(五)校企双方共同开展产品开发和技术研发,其知识产权为校企双方共有。
(六)成人学历教育。根据企业需求,可在企业冠名学院开展成人专科、本科等学历教育;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以成人现代学徒制形式培养为主。
(七)成人非学历教育。以企业冠名学院为依托,可以为企业、行业员工进行各类培训。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火炬开发区和翠亨新区企业且符合企业冠名学院的条件,其冠名学院的教育教学场所设在企业内;市内企业冠名学院可设置在企业内或校内;对少数市外的且与学院专业和人才培养有密切关系的大型企业,可设置在校内。
第八条 企业冠名学院必须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循双赢原则,学校主导教育教学标准和行为,并对其监督考评;企业主持教育教学行为,校企互动,协同育人。
第三章 审批
第九条 企业冠名学院的设立:
(一)理工类二级学院应该与其专业人才培养密切联系的企业建立企业冠名学院;并作为二级学院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共建企业冠名学院的前期调研,提供企业的资质和经营情况,与企业取得共建意向,并及时上报学校。
(三)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二级学院院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与企业进行洽谈,协定共建相关事宜。
(三)相关二级学院向学校提出设立企业冠名学院的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及时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校校长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共建合作协议(见附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企业冠名学院的组织机构:
(一)院长1名,主持企业冠名学院全面工作,由企业委派副总经理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
(二)常务副院长1名,由相关二级学院委派专业带头人兼任,主持企业冠名学院日常教学、科研等工作。学校推荐该常务副院长到共建企业挂职。
(三)副院长1名,由企业委派,负责企业冠名学院的学生学习、生活管理、实习实训和后勤工作。
(四)工作人员2名,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由企业和学校委派或聘用。
第十一条 企业冠名学院专项经费管理:
(一)学校每年设立企业冠名学院专项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在相关二级学院的经费管理中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二)企业冠名学院属于学校方面的收入与支出应在财务处建立专门台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三)企业冠名学院创收经费属于学校的,可根据学校与二级学院的提成比例内部转账。二级学院可根据财政政策使用留成收入。
第十二条 企业冠名学院资产管理:
(一)企业冠名学院所在的二级学院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共建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二)企业冠名学院共建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事先约定属于共建企业的资产,应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共建企业进行处置。
(三)在共建过程中获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等),均应按协议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共建双方共同所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学院未成立前,学院各系依据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暂由职教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件:共建企业冠名学院合作协议书(模板)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