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体育官方网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6-14 点击数:

根据《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山组通〔20156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单位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学院科长、教研室主任及中层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管理。为规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党委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一)组织人事处为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承担各级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核报批、证件保管以及向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工作。

(二)学院办公室负责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保密审查,指导各单位对本部门因私出国(境)申请人做好保密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工作。

二、严格实行证照集中管理
  (一)证件管理范围。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学院全体中层以上干部、科长、教研室主任属于证件统一管理范畴。
  (二)集中管理的有关要求。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将所持的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处保管。办理政审借出证照时,如果仅领证办签证,必须在15日内归还证照;如果仅办理护照(通行证)延期、旧证换发、首次申请、变更加注、遗失补发、过期重领手续的,必须在30日内归还证照;如果同时办理办证和办理签证(签注)手续的,必须在45日内归还证照。借出证照后,如果在拟定归还证照的时间内未能办理完毕有关手续的,可向组织人事处申请延期,每次申请延期时间为15天,总延期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天。

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应在任命文件下发后15日内,将有关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组织人事处统一保管。

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外,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

对违反证照集中管理规定的持证人,要责令其作出书面解释或书面检讨,屡劝不改的,要对其诫勉,直至停办其出国(境)审查审批。

三、领导干部因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原因,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如下: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报部门领导同意后签署意见。
  (二)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部门分管领导、组织人事处分管领导、学院党委签署意见。
  (三)经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后,到组织人事处办理证件借用手续。中层干部需凭《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中心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签证。
  (四)归国后10日内,将借用的证件归还至组织人事处。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或者隐瞒证件持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进行三书预警告诫或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关于统一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中层干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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