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85分以上(含85分)且在院奖学金评定中在专业前三名(含第三名),思想品德评定为优秀。拟获得同学年院一等奖学金。
(2)在同等条件下,获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单项奖者优先。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三章 奖励标准、人数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人数,学生工作处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学生人数比例下达各系。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本系学生互评,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5天公示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二)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的初选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设立国家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同学每学期参加不少于15小时的学校或社会志愿活动,由院系统一安排。受助学生本学年必须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督查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