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当年中无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家庭经济困难(学校备案的贫困生),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5.学习勤奋、刻苦,无补考科目,成绩良好。思想品德评定为良好以上。
6.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三章 奖励标准、人数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额度,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的具体情况综合平衡分配名额。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主任(辅导员)需向系提供申请学生上学年综合表现书面鉴定并签署意见;
(二)各系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定初选名单,并进行5天公示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三) 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应实事求是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立即追回并严肃处理。
第十条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每学年参加不少于15小时的学校或社会义务活动,由院系统一安排。受助学生本学年必须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督查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