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院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贷款工作的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 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各系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 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作为学生的介绍人对外联系,拟定学生年度借款需求计划;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借款学生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负责借款学生借款信息档案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 财务处:负责银校全面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实工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及支付。根据学生工作处拟定的学生年度借款需求计划与相关银行具体落实贷款额度;负责指定国家助学贷款帐号;接受经办银行直接划入的学费贷款资金,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三) 教务处: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停学、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四) 各系:对本系申请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的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系申请贷款学生的材料整理、建档;为借款学生提供学习成绩;负责做好对本系贷款学生诚信、感恩教育;负责本单位借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负责做好借款学生的贷款追缴工作;负责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以及在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优秀学生(原则上以大一学生为主)。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意见);
(三)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勤俭节约、诚实可信,未受到系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习认真刻苦,无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经济困难学生,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六)持有《居民生活最低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具有生源所在地村级和镇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书原件;
(七)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履行还贷义务;
(八)在校期间受到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种形式较大金额资助的,原则上不再申请贷款;
(九)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贷款申请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和各经办银行的规定,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申请贷款的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 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
(三) 成绩单(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 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或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申请书);
(五) 家长承诺书;
(六) 家长户口簿首页及家长单页。
(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八)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缴纳;本金只能采取一次性归还的方式,不能分期进行。具体还贷方式按照合同执行。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贷款人申请延期,延期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贷款人提出延期,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外,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九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集中时间申请,报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统一审批,审批合格后学生与经办银行签定借贷合同,如借款人特殊情况申请终止贷款发放或追加金额,可另行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由经办银行将已批准发放的金额,分别划入借款人基本生活费活期储蓄帐户或学校的学费收款帐户,并将发放《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明细表》分别抄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和高等学校。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后的学生必须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供由学院相关部门认可的学习成绩及品行签定,银行审批合格后才能发放下一学年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停止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系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贷款期间有考试科目不及格的。
(四)中途退学、被学院开除或死亡者。
第十五条 借款后家庭经济好转,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照借款合同执行。并向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相关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也可通过在中山的他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办理归还贷款手续,但必须有借款人开具的委托书。
第十八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休学、出国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在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间退学、开除的学生原则上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业务。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行为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视借款学生毕业后还款的逾期情况,适当减少国家助学贷款还款逾期学生原所属系新贷款名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