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其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其实践能力,进一步做好我院勤工助学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一般以校内为主,包括协助管理、后勤服务等岗位。可适当延伸社会岗位,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能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岗位要求;
第五条 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品德良好、成绩合格,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六条 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完成规定的勤工助学任务;
第七条 能胜任工作,服从学院、用工部门工作安排。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后,先到各系辅导员进行审核、备案,各系需对学生的贫困程度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里加以说明,同时填写本系意见。应聘学生持已核实通过的《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各用工部门找负责老师进行应聘,各部门根据实际分配名额进行择优录取,并建立适当候补资料库。用工部门将本部门录用学生的申请表送交学生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处将本学年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公布,并组织对新招聘录用学生进行岗前基本知识培训。
第五章 培训考核
弟十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各项工作,对上岗学生进行具体工作培训,要做好每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和管理工作,每月月底将考勤、考核结果报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我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酬金标准计发,用打卡的方式将酬金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学院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各用工部门应配备老师专门负责管理勤工助学学生,共同配合学生处组织和管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
第七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处应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积极主动、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解决其上学经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限于课余时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凡学习成绩较差,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须停止参加校内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严禁擅自在校园内摆买、张贴广告;严禁在宿舍内经销商品。一经发现,将酌情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按《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和惩处。
第十七条 学生处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实行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并按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十八条 根据粤高教基[1995]39号文的精神,学院设立解困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和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扶助。基金专款专用,收支统一由院学生处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