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助学措施包括: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优秀毕业生、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特别项目补助等。
第三条 奖助学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学生奖助学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四条 奖助学评选程序:学生申请并填表,交所在二级学院初审,进行公示,无异议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全校公示、审批。
第五条 为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到资助,除社会资助者特别要求外,一名学生在校期间每年累计受助以每学年学费标准为上限,超过上限的,不再享有优先受助权。
第六条 当符合条件的参评人数超过实际评选名额时,按综合测评成绩的顺序排序。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必须按时办理困难生确认手续,各项助学对象必须为确认的在册困难生。未交清学费的困难生在获得奖、助学金时,应优先用于缴交学费。
第八条 各项奖助学的评定开展情况可根据上级部门、学校、奖助设立者的要求而定。二级学院的奖助开展情况由所在学院或奖助设立者的要求而定。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