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2019年9月)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评审(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学生资助各项目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二级学院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或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由各二级学院通过民主选举等方式自行制定。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家庭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可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期)进行一次,原则上新学年(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告知。学校和二级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三)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简称“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学院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建档。各学院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将认定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广东)”。省教育厅汇总各高校提交的申请认定学生名单和数据后,系统将根据学生信息确定困难程度的等级。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期)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期)。新学年(期)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期)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二、三列情形的,学校有权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终止其所获资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建立学院信息档案,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检查资助效果,做好相关记录。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二级学院应在认定或资助方面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