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而聘用在校学生上岗或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监督落实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管理、监督和服务;配合学校财务资产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统计和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工资至具体学生本人账户。
第九条 各用工部门指定专人指导和管理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
(二)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岗位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及安全教育,加强对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三)做好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考核考勤和酬金统计工作。
(四)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吃苦耐劳,胜任工作,服从学校、用工部门工作安排;
(三)学习努力,热爱劳动,身心健康,生活俭朴;
(四)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一)信息发布 每年新生入学后,学生工作处将在校内网站发布招聘信息;
(二)学生申请 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
(三)岗位分配 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部门岗位需求及全校学生申请的实际情况,统筹分配勤工岗位;
(四)岗前培训 学生工作处组织新录用学生进行岗前基础知识培训,用工部门对录用学生进行具体岗位培训及安全教育后正式上岗。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各单位的工作计划,按照因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性、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的岗位设置:
(一)用工部门在学年初将本部门本学年所需的勤工助学岗位、人数及用人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用工部门设岗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择优上岗。
(三)勤工助学的学生不从事应由部门负责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
第十五条 为资助到更多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在校内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不得同时应聘多个岗位并领取多份酬金。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要求:
(一)举止得体,文明礼貌;
(二)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向用工部门请假;
(四)无故离岗、违反用人部门管理规定的,用工部门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一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申请。
(五)原则上自愿辞岗者应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时或按次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寒暑假临时岗位酬金按天计算,不超过100元/天。
第二十条 各用工部门每月将《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统计表》报送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至财务资产处,学生酬金由财务资产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帐户。
第六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学生工作处和用工部门和的双重管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表现不佳、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者,学生工作处和用工部门有权给予辞退处理,本学年内不再参与其他部门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活动,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应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并做好交接工作。
学生工作处可对用工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勤工助学工作指导不到位、虚报或多报酬金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其用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用工部门可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择优推选;每学年评选优秀勤工助学学生优秀比例不超过总人数2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