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贷[2007]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财【2020】4 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9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由该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资产处、审计处、总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与省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在省级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审批、建档;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高校助学贷款宣传教育、开展诚信等分类教育活动;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贷款系统;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负责通报借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安排的各项工作。
(三)财务资产处:负责每学年向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提供各专业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在贷款名单审批确定前,核实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欠费情况;负责银校全面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实工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及支付;负责扣划贷款学生用于交纳学杂费的助学贷款;为其办理财务相关手续。
(四)教务处:负责向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通报贷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考试违纪情况等记录。
(五)总务处:负责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学生资助方面,协助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调研学生在生活、消费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 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贷款方式,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发放,不能追贷以前年度的学费,也不能授信以后年度的贷款,采取一年签订一个《借款合同》。
第八条 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只用于缴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实际额度申请,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贷款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只可申请其中一项,且每年至少登录两次维护有关信息。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开学前)到户籍所在地教育局或资助中心申请,办理成功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于报到当天提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负责收集本学院《受理证明》于新生到校一周内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负责录入全国助学贷款信息系统。
(二)校园地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首贷,一式两份);
2.出示贷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原件,提供复印件(首贷,一式两份);
3.贷款学生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系统导出,一式3份)。
4.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有)。
(三)现场办理前,续贷学生需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同时,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到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复审,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网上申请,申请受理后签订《贷款合同》,由国家开发银行完成贷款发放。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息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升学的,需在毕业前提出申请,通过后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病等原因休学的,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继续享受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五条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六条 高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有权停止发放其下一年贷款或提前回收以往年度贷款本息: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贷款期间学习态度差,未能按时完成学业的;
(四) 因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或死亡等原因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五)贷款学生所申请的材料严重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事实的;
(六)在校期间受到政府、企业、社会、学校等各种形式较大金额资助的,原则上不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七)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进行毕业确认,确认还款计划,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在贷款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还款期内可申请提前还款,每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贷款学生登录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并将相应金额存进还款支付宝账号(当月15日前申请的结息日为当月20日,当月15日后提交申请的,结息日为次月20日)。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 500元(含),且是 100 元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 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 日,无需借款人申请或高校资助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 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可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违约学生的信息,并将违约学生的违约信息导入征信系统。
第八章 还款救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助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还款救助机制,为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的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救助行为。(具体条例见《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 号))。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省助学中心每年对学校的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建设、助学贷款违约率等情况的工作评估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对各二级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