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我校学生中特别优异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校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的详细证明材料。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名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和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人数及具体情况来综合平衡核算分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互评,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3天公示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汇总各二级学院的初选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设立国家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加学校其它奖助学金的评选,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