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不得低于前50%,思想品德评定为良好以上;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和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人数及具体情况来综合平衡核算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班主任或辅导员需向学院提供申请学生上学年综合表现书面鉴定并签署意见;
2.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定初选名单,并进行3天公示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生应实事求是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立即追回并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加并获得学校其它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