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按照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分档发放,资助标准为2000-4000元/人/年,具体标准按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按照上级下拨的国家助学金经费额度,结合各二级学院入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等级、人数来综合平衡核算分配。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1. 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评定初选名单,并进行3天公示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直接发放国家助学金至受助学生。
第九条 学生应实事求是填写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者,立即追回并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里,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学校其它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