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院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包括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劳动、军训、政治学习、形势教育、参观及其它规定需考勤的活动。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三条 考勤采用班干部点名与任课老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各班纪检委员负责填写考勤表,并在下课后,将考勤表交任课教师签字,若任课老师不认可考勤结果,可以拒绝签字。
第四条 各班在每周一将上周考勤表及统计表(须经由班长签字)报交系学生会。
第五条 院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系学生会考勤学生干部负责不定期突击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院。
第六条 考勤人员检查过程中,各班纪检委员积极配合,班级如有学生请假,需及时出示假条,否则可视为缺勤。
第三章请假办法
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学生请假一天以内,须经辅导员批准;二天以上一个星期以内的,须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所在系党支部书记批准;超过一个星期的,由系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在考试期间请假的须经学生处和教务处联合审批,学生因病请假时须附学院医务室或医院的病假证明。
第九条学生请假原则上不能事后补(续)假,请假时找不到辅导员的可以由系党支部书记代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续)假的,必须在回校后两天内办理补(续)假手续。
第四章 旷课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一)教学活动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而缺席者;
(二)超假未办续假手续者;
(三)请假未批准者;
第五章 学生缺勤的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实验课、自习课及统一组织的劳动课,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的军训、运动会等活动,每天按八个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院服务性劳动及其它劳动等,每天按六个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上课迟到、早退三次折合一个学时。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是指15分钟内,超过15分钟的按旷课计算。
第六章 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班纪检委员和任课老师凭签字后的请假条,划分学生旷课和请假的界限。
第十七条 凡我院学生迟到、早退、旷课达到我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次数的,严格按《规定》进行通过批评或处分,并取消该生下一学年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在教务处、学生处。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