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引导、管理我院学生社团活动,激发各级各类学生社团的潜力,调动学生社团的竞争意识,保证社团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社团活动质量,促进社团活动竞争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生社团评选是在学生处、院团委指导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主持,对全校社联属下合法学生社团进行的综合评估。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学生社团评选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办法,在社团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考评和认定,贯彻公平、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资格与办法
第四条 凡依正当程序在我校团委注册成立的合法社团均有资格参加评比,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团不能参加评选:
1、当年未注册或在每学年初限定时间内不注册的;
2、学期初不能上交计划、会费收缴等情况,学期末不能提供会费使用情况和总结的;
3、每学期活动不足3次的;
4、六个月内无任何活动,机构涣散的;
5、进行与社团宗旨或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的;
6、不服从校团委、社联管理的;
7、违反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8、被取缔后重新建立的社团,在两年内不能参加评选。
9、没有参加院社团活动月的。
第五条 凡符合评比条件的社团必须参加评比。拒绝参加评比或缺席理由不成立的社团视为自行解散,按《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评比包括社团自评、学生社团联合会复评两个程序。自评:各社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该学年的各项考核指标进行打分,附带证明材料,送交社团联合会。(注:证明材料包括重要会议纪录,活动计划及总结,财务状况一览表,本学年度活动大事记以及活动批准书等)复评:在团委老师指导下,学生社团联合会组成一个评审小组,对各社团报送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并提出质疑,社团负责人有义务进行答疑。社团联合会结合社团的自评报告确定最后名次。自评、复评的比例为40%和60%。最终分数及排名将上报校团委,并存档备份。
第八条 每年度评选出占社团总数不多于20%的社团授予"优秀社团"称号。优秀社团将得到校级通报表扬或学院的一定经费扶持。优秀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则上为当年优秀会长。优秀学生社团有资格直接推荐2名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对评比中列最后三名的社团进行内部批评。
第九条 评比名次初次确定后,对结果有异议的社团,可在15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复议。
第三章 评分细则
第九条 组织机构设置(5分)
第十条 (10分)拥有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社团应设有主席或会长一名,下设专门负责资金、通讯、宣传等职能部门。社团设立的各职能部门应各有所用且符合本社团特点,做到组织机构健全,权责明确;换届及时,内部团结;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10分)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社团应拥有各项健全的规章制度使本社团朝正规的方向发展,做到活动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并作好档案的整理备份。档案整理主要项目包括,重要会议纪录,活动计划及总结,财务状况一览表,本学年度活动大事记(包括活动的照片等资料)以及活动批准书。
第十二条 财务制度(10分)制定了严格的财务制度,在本社团指导教师的监督指导下,由专人负责,账目完整、真实,管理合理化、透明化,定期上交财务报表,原则上为一月一次。财务报表必须票据齐全,缺票率30%以上的社团,此次评比项目不得分。
第十四条 年度活动。此项从社团主办或承办活动的次数和质量两方面进行评比。
(一)活动次数(上限分数42分)活动被考评为优的,每次加10分,活动被评为良的每次加6分,活动被评委合格的,每次加3分,活动不合格不加分。
(二)活动质量评比主要项目
1、活动意义:思想健康,紧扣社团宗旨,富有时代感,符合当前主流意识。
2、组织策划:活动方案详细周密,切实可行,有新意;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意义、规划和部署,应考虑到可能的突发情况及解决方法。组织工作活动的任务落实,部门协调,分工明确。
3、活动开展及效果:秩序良好,进程中无不文明或影响活动进行的事情发生;活动流程衔接有序、顺利,无明显冷场或错漏;活动内容健康丰富,形式多样、新颖,质量高;有一定的艺术观赏性或群众参与性,现场反应热烈;切实按计划方案执行,活动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意义;在校内、外的宣传取得相当的规模,在校内、外增加了本社团或我校的知名度。
4、活动规模:根据组织表演者(会员,非会员或其他高校成员,社会知名人士)和观众或服务对象(学生,本校教职工,社会人员)而定。组织表演者,以实际参与情况为准:社会知名人士其他高校成员、非会员、仅会员;观众或服务对象,以实际参与情况为准:其他高校、社会人员、全校师生,全校学生,特定校内组织协会内部;跨本校社团的活动。引起强烈反响的全校性大规模活动。
5、经费来源及应用:递交经费预算表及递交实际开支情况;经费应用得当,不铺张浪费。社团活动得到正当的社会赞助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可酌情加分。
6、工作总结:在活动完成后七日内及时上交工作总结,总结内容详细、客观真实,对活动方案有合理补充。
第十五条 对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支持情况(10分)
模范遵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积极完成社团联合会布置的任务;社团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中,社团负责人的出勤情况;各社团负责人应该准时参加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有事需提前到社团社联活动室做好请假登记,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两次或请假超过三次者,取消其社团活动先进个人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获奖及处分
一、鼓励社团参与社会竞争,扩大社团影响。如社团在校级以上的评选中获奖即可加分。由各社团上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1、一等奖:省(8分),市、区级(6分),校级(4分);
2、二等奖:省(6分),市、区级(4分),校级(2分);
3、三等奖:省(4分),市、区级(2分),校级(1分);
4、优秀奖或其它:省(3分),市、区级(1分),校级(0.5分);
5、在活动月中获优秀社团组织奖:10分。
若同一项目在多个级别中获奖,只取最高分一项;集体奖项按此标准加分。
三、有社团指导老师加10分,与社团指导老师配合良好加5分,以指导老师书面意见为准。
四、鼓励社团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年度义工小时数最多的社团奖励2分,其余不加。(由组织活动方,如街道办、敬老院出示证明)
五、社团要严格按照有关社团管理方可执行,如有违反将不能参加优秀社团评比并按照有关制度执行惩罚方法。
六、无故缺席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会议,每次扣2分。三次以上不参加会议者,作自动放弃优秀社团评比处理。
七、宣传海报乱张贴的发现一次扣1分。若社团受到投诉,经核实后酌情扣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社团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材料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奖励后半年内严重违反法律或有关校规,有重大过失的。
第十八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举行的院社团民意调查情况考察:15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院团委。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