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我院团员青年和各级团组织中树立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榜样,发挥表彰奖励的重要激励作用,推动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发展,促进团员青年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团员分为系“优秀团员”和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分为系“优秀团干”和院“优秀团干”。
第三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每年5月份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优秀团员评选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风貌,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讲文明有礼貌,团结同学,关心热爱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本专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本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前30%以内,不及格的科目不得超过两门以上(含两门)。
(四)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能出色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优秀团干除具备优秀团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共青团工作,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政治坚定,素质全面,作风过硬。
(二)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勇于奉献的精神,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尽职尽责,开展工作方法得当,成绩突出。
(三)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为人诚实,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从事团干部工作半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定规则
第六条 优秀团员的评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支委会根据每个团员在本学年的具体表现,参照优秀团员评选标准,向支部大会提出候选人,经支部大会选举,报团总支审查,由院团委审批,并予以公布、表彰。
第七条 优秀团干的评定由团总支参照优秀团干评审标准,经全委会议讨论,综合考核评定向团委推荐,由院团委审批,并予以公布、表彰。
第八条 团员参加特殊活动,为学院争得名誉或作出特殊成绩经团委讨论通过,可直接授予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项表彰奖励结果均存入学生档案,并作为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培养对象和有关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每次表彰奖励结束后,院团委要采取展板、通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先进,发挥表彰奖励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