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创新,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包括: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校、系、班干部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时间满一年以上。
第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各级学生干部的15%,担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以担任最高职务为准;各级学生干部的参考名额,班级学生干部为每班8名,系级学生干部为每个系100名。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的安定团结。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履行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尽的义务;品行端正,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强,学生威信高,未受过任何违纪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工作积极,以身作则,热爱集体,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乐于奉献,大胆创新,有显著实绩。
第七条 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评选年度内学业成绩单科无不及格现象。
第八条 综合测评分在本班的前30%之内。
第九条 凡出现如下行为表现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拘审者;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党、团和学校、学院行政处分者;
(三)在综合测评和评奖评先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者;
(四)学业单科成绩存在不及格情况;
(五)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费用者;
(六)有其它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经学校讨论不予评奖者。
第三章 评审方法
第十条 采取下级民主评议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评审方法。
(一)下级民主评议实施方法:由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提出候选人,并广泛征求全体同学意见后上报学生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二)上级考评实施方法:学院成立优秀毕业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或指导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评选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一条 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院评优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公布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