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心理工作制度建设,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心理工作学生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班级心理委员和各系心理部学生干部,且担任该职务满一年。
第三条 优秀心理工作者评选比例为各级心理干部总数的15%,担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以最高职务为准。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努力履行大学生应尽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记录。
第五条 工作作风正派、严谨,有为广大同学服务的热忱,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第六条 准时参加心理工作培训和会议,参加心理委员上岗培训课程的学习(即《朋辈心理辅导课》),总评成绩80分以上。
第七条 自觉组织本系(本班)同学参加心理专题讲座和学院的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 能有效开展朋辈心理辅导咨询工作,帮助同学解决心理困扰,或鼓励陪伴同学来心理中心咨询;能严格遵守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自觉为同学们保密,不泄漏心理咨询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密切关注同学的心理状况,掌握本系(本班)同学的基本信息,发现异常情况能够及时报告辅导员和心理咨询中心。
第十条 积极配合心理咨询中心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心理知识,主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任期间至少独立组织过一次心理健康主题班会或其他心理活动,并上交有关活动记录。
第十二条 认真完成心理咨询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评选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办法,由本人填写《优秀心理委员申报表》上交本系主管心理工作的辅导员,各系根据每位干部本学年的具体表现,参照评选标准推荐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学生处审批,并予于公布表彰;
第十五条 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评定结果都将在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表彰。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评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