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南,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教育教学规律及学校实际,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相关定义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单位(职能部门)或个人(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在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或教学保障工作过程中,因实施了违反教学规程、岗位职责、教学管理规章及教学保障或安全规则等规定的行为,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是指教师把知识、技能传授给学生的过程中,围绕学生学习活动的各个环节开展的活动、组织及其管理等行为,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
(一)教学类(包括理论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各环节);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含补考、重修、实践成绩);
(三)教学管理类;
(四)教学保障类。
第六条 根据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教学事故分四个级别:
(一)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是指因主观因素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有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工作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秩序,有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四)轻微教学事故(Ⅳ级),是指工作完成不及时、方式方法不恰当或言行不当等,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详表(附表一)。对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可依据最相似的原则,按事故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以实际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作为认定依据,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流程,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成立“海德体育官方网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学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人事处负责按认定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二级学院(教学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院长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上报。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部门,负责对教学事故的申诉和复议。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审核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目的原则。
(二)坚持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
(三)个人负责原则,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责任人。
(四)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说明原因的机会。
第十四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或教务处反映情况。接到报告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依据本规定,首先进行调查取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材料整理,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建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据材料)交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其中Ⅰ级重大教学事故和Ⅱ级严重教学事故,由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核定。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主管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尽快责成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对已发生教学事故而故意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时间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追究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与处分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于轻微教学事故(Ⅳ级),主要是进行约谈、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检讨,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当月绩效工资核发90%;
(三)对严重教学事故(Ⅱ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当年度绩效工资核发85%,两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四)对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责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当年度绩效工资核发60%,视情节至少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或解聘,由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轻微教学事故(Ⅳ级)的责任者,按一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处理;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Ⅲ级)的责任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处理;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Ⅱ级)的责任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并交学校人事处执行并备案。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岗位评聘、绩效工资、年终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的时效期为三年(违反3.1、3.2等事故类型除外),教师调离本校或退休后不再追究。
第七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及复议期间,按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议结果作为最后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事故申诉程序:
(一)依据书面处理通知,由事故责任人向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调查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定与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复议结果由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行复议决定。
第八章 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种类型教学工作及其相关的教学与管理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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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
附表一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1、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1.1 |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中,严重违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或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1.2 | 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因不当言论或行为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1.3 | 鼓动或组织学生罢课 | Ⅰ |
1.4 | 并非突发事件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停课、缺课、迟到1节(含)课以上 | Ⅰ |
停课、缺课、迟到20分钟以上 | Ⅱ |
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岗5-20分钟 | Ⅲ |
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岗5分钟以内 | Ⅳ |
1.5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等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超过10000元以上或学生受重伤必须就医者 | Ⅰ |
财产损失2000-10000元或学生受轻伤 | Ⅱ |
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 | Ⅲ |
1.6 | 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请不具有该课程任教资格的人代课 | Ⅱ |
1.7 | 未经开课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舍弃该课程大纲规定教学内容 | Ⅰ |
未经开课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同意,舍弃该课程大纲规定教学内容(按课时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 | Ⅱ |
舍弃该课程大纲规定教学内容(按课时计)达四分之一 | Ⅲ |
舍弃该课程大纲规定教学内容(按课时计)达五分之一 | Ⅳ |
1.8 |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Ⅲ |
1.9 | 非场所、教学设施等特殊或紧急的原因,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含考试)时间、地点或任意分班、合班上课 | Ⅲ |
1.10 | 因实验实训人员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做好实验/实习准备,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按计划进行 | Ⅰ |
因实验实训人员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充分做好实验/实习准备,导致教学活动无法顺利进行,造成较大影响 | Ⅱ |
因实验实训人员主观原因未按要求充分做好实验/实习准备,导致教学活动受到明显影响 | Ⅲ |
1.11 | 在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或答辩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或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1.12 | 未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或开课计划达30%及以上 | Ⅱ |
未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或开课计划不足30% | Ⅲ |
2、考试与成绩(含补考、重修考试和论文成绩)管理类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2.1 |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在试卷命题、保管、印刷、传递过程中故意泄露试题或故意变相泄露试题 | Ⅰ |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在试卷命题、保管、印刷、传递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泄露试题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 Ⅱ |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未及时完成试卷命题、印刷、传递,造成考试延误 | Ⅲ |
2.2 | 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或协助考生作弊 | Ⅰ |
2.3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 | Ⅰ |
2.4 |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擅自更改学生分数,并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2.5 | 教师或工作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或需要重考 | Ⅱ |
教师或工作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学生五人及以上无成绩 | Ⅲ |
教师或工作人员丢失学生答卷,导致学生四人以下无成绩 | Ⅳ |
2.6 | 任课教师未及时提交考试安排,擅自安排考试时间 | Ⅳ |
2.7 | 试卷命题不及时,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延期进行 | Ⅱ |
2.8 | 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提前发现,造成考试延误或中断或失效 | Ⅱ |
| 试卷抽查,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试卷批阅错误率≥15% | Ⅰ |
| 试卷抽查,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10%≤试卷批阅错误率<15% | Ⅱ |
2.9 | 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或成绩登记失误,产生较大影响,使学生成绩差错率在30%及以上 | Ⅱ |
成绩评定或录入有差错,差错率在10%及以上 | Ⅲ |
成绩评定或录入有差错,但差错率不足10% | Ⅳ |
2.10 | 监考人员无故缺席监考或迟到一节课及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岗一节课及以上 | Ⅱ |
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及以上;或监考失职,发现作弊未及时纠正和处理;或使得学生作弊难以认定 | Ⅲ |
2.11 | 教师或工作人员丢失个别学生答卷,导致其没有成绩 | Ⅲ |
2.12 | 超过规定时间一周及以上未报送成绩 | Ⅲ |
2.13 | 因教师指导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较差 | Ⅲ |
3、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3.1 |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Ⅰ |
3.2 | 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Ⅰ |
3.3 |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3.4 |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影响 | Ⅰ |
3.5 | 丢失成批教学文件或教学档案,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有关材料,对学校或学生产生不良影响 | Ⅱ |
经催促两次后仍未及时提交教学资料但未造成影响 | Ⅳ |
3.6 |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教学计划 | Ⅱ |
3.7 | 没有充分理由拒绝学院(部)、学科安排的教学任务或教研活动 | Ⅲ |
3.8 | 对试题审查不严,出现重复卷等致使考试不公或造成影响的 | Ⅲ |
3.9 | 漏报、迟报、错报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学生没有教材且未能及时解决 | Ⅲ |
3.10 | 试卷保管不当,导致试卷丢失 | Ⅲ |
3.11 |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学生未及时得到通知,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 Ⅲ |
4、教学保障类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4.1 | 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全校性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 Ⅰ |
4.2 | 接教室、实验室报修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进行(正常停电、停水除外) | Ⅱ |
因教室设备未能正常维护或及时维修等管理问题影响教学秩序或导致教学中断 | Ⅲ |
4.3 | 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 Ⅲ |
4.4 |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Ⅲ |
4.5 | 各部门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注:其他未在以上类别中出现或按以上类别无法确定时,由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认定。
附表二
海德体育官方网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 |
| 责任人所在单位 |
|
事故发生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情况说明:
事故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及处理意见: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办公会意见 主管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三
海德体育官方网站教学事故认定
通 知
院(部、处) 同志,经调查发现,你在 过程中发生 (事故),按照《海德体育官方网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初步认定为 级教学事故。若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事 故 责任人 | 姓名 |
|
单位 |
|
事故核定 情 况 | 时间 |
| 地点 |
|
事故等级 |
| 事故序号 |
| 类别 |
|
事 故 经过、原因 及 影 响 |
|
海德体育官方网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