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征兵任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广东省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实施办法》(粤府办[2017]3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8]7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定的各项优待措施,应符合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确保不越位、不缺位。
第二条 对于非本校职责、能力范围的优待政策,学校负责协调、帮助学习等职责,与政府相关部门、退伍学生三方共同实现优待政策。
第三条 根据上级政策、法规的变动,适时调整本办法,确保与上级一致。
二、落实上级政策
第四条 所有经济补偿按上级文件规定,协助退伍学生领足、补齐。
第五条 协助退伍学生参与相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招考。
第六条 协助退伍学生联系相关本科院校,帮助学历提升。
第七条 帮助入伍学生保留学籍,退伍复学可根据学校有关专业调整政策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免修军事训练、军事理论、公共体育课等科目。
第九条 免修毕业实习项目。
第十条 协助入伍学生入户中山。
第十一条 协助入伍学生享受上级规定的其它优待政策。
三、校本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入伍时给予新兵不少于4000元的奖励及纪念品慰问。
第十三条 入伍后学校可以组织人员前往部队进行慰问,并给予不少于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四条 对于应征人员因体检、政考以及其它征兵环节而产生的差旅、住宿费给予报销,标准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送兵时对新兵家属(限父母)来校的差旅、住宿费给予报销,标准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春节时对现役士兵家属给予不超出500元的现金或物质慰问。
第十七条 对因入伍、训练需要而在中山国防教育基地产生的费用给予报销。
第十八条 在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设置退伍学生优先使用标志,体现对退伍学生的尊重和支持。
第十九条 成立退伍学生社团组织,帮助退伍学生实现各项退伍福利,利用八一、中秋、春节等各种节假日开展慰问活动。
第二十条 协助大二入伍学生(三年制)提前完成大三课程,为大二入伍学生能在入伍期间顺利毕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退伍学生创新创业,对于发展前景好、规划科学、表现优秀的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在奖学金评选、素质拓展评优、优秀毕业生评选等各类评优评先中,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征兵工作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