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或勉强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日常消费行为节俭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1、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能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村委会和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纪现象及不良记录。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依据困难程度及其它综合情况,将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两个档次、一般困难(C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A档)学生:
1、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2、持有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
3、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需提供相关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4、家庭所在地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B档)学生:
1、 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者。
2、城市、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者。
3、父母中有一方长期患有疾病或残疾(需提供相关证明),丧失劳动能力。
4、单亲家庭学生,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5、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6、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第七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或勉强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日常消费行为节俭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C档)学生
第八条 本认定办法中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4、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及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和统一管理,各系密切配合。
2、系部成立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以系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组织、审核、建档、上报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班团支书、生活委员、5-7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同时,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所在班公布。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系辅导员、班主任必须对其进行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深入访谈,要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生活、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5、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参与认定学生为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2、每学年结束之前,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系申请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村委会和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4、每学年开学时,系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和组织学生填写《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材料留各系保存。
5、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核。系辅导员组织民主评议小组依据学生提供的《海德体育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困难证明,多渠道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的实际生活情况,对申请资格的学生组织初审和民主评议,评议学生在困难生认定表的各项自评分值,复核给分,推荐困难档次,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6、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系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各系建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我院在籍学生的所有权利。
2、依据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结果,申请相应的资助。
第十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我国各项法律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法缴纳学费及偿还助学贷款。
3、履行在校学生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申请困难生资格认定的管理:
(一)、学校和系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则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学校和系需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变化情况,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使用高档电脑的;
3、使用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4、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5、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6、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费在500元以上的;
7、所在班级70%认为不符合贫困生认定资格的。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终止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
1、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所提供的各级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3、违反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
4、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
5、享受学校各项困难生资助的收益,没有用于自己的学业费用,而另做他用的。
6、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